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1、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3、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4、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2江阴疫情期间暂停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现场服务的通告
1、年5月4日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发布通告,自5月5日起暂停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现场服务,具体安排如下:暂停窗口现场办理业务根据《江阴市疫情防控通告(2022年第24号)》要求,自2022年5月5日起,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暂停现场业务办理,恢复时间将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通知另行通告。
2、江阴疫情防控期间人社综合窗口业务办理服务提示如下:优先线上办理业务: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建议选择线上方式办理业务。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或江苏智慧人社APP等线上渠道进行操作。线上快办主要服务事项清单与操作教程可查阅相关附件或指南。
3、苏州银行江阴支行疫情防控期间网点停业公告如下:为配合江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现将相关安排公告如下:停业时间:江阴市区营业网点自2022年5月4日起暂停营业,恢复营业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公告。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建设单位责任:需牵头组织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协调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安排等,并确保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不得要求务工人员自行承担。施工单位义务:需配合建设单位落实防疫措施,规范使用防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或虚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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